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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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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屬私辦幼稚園,建校至今已十多年,大部份的裝修和校具都變得陳舊, 本校雖已購有保險,但考慮到一旦遇上意外,保險公司在賠償時都採用折舊來核算損失。即使得到賠償,亦會得不償失,對我校而言,根本沒有保 障意義。有什麼辦法可加強保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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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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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購買僱員保險不必盡報員工薪酬,是否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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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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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根據現行法例,保險公司無論任何情況下,都須要賠償因工受傷的 員工的,是否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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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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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署不是已經代購了學童意外保險了嗎?另外再添購是否多此一舉。 聽說亦不可以雙重投保的,是否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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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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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教育署為我校學生代購有每位 HK$100,000 的意外保險。請問此額是否足夠?聽聞在一些事故中,家長向學校的索償,動輒過百萬,學校如何應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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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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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學生,發生大大小小意外無日無之,作為校方管理,很難從學生表面傷勢,判斷事件嚴重性,或家長會否追討賠償。若事無大小,都申報一番,不但校方行政上不能負擔,就是保險公司亦煩不勝煩。 倘事件待收到家長追討賠償時才申報索償,又恐保險公司以「遲報」為借口,拒絕受理。請問有何辦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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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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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保險的觀念,在賠償時特別強調意外發生前,受保物的現實價值。投保人得到的保險賠償亦不能超過損失當時的價值。這是保險的意義和原則。
當然,這並非一成不變的。市面上針對財物、校具的保險很多元化,惟合適的不多。倘選用傳統的火、盜險保障,在投保時應加倍留意。除非事 前跟保險公司說明投保財物,都以 ( 新替換價值 - NEW REPLACEMENT VALUE ) 條款來投保,若沒有特別聲明和安排下,保險公司在賠償時都會按上述原則賠償。
所謂新替換價值條款是指財物因意外受損時,保險公司將不會採用折舊方式核算損失。反之,卻從新替更受損物的價值來賠償。相信這樣的保險安排會合適以上的情況。
倘投保人需要上述條件投保,謹記下列各項:
1. 必須與保險公司前事說明,並了解這公司會否接受此條件。
2. 釐訂投保額時,必須重估計校具,以新添價值作準。
3. 每年續保時記謹重估校具價值,查看是否追上每年通賠比率。
( 留意:這與會計制度習慣每年折舊是背道而馳的。 )
4. 查看送來的保單有否按原意加上 ( NEW REPLACEMENT VALUE ) 的附加文。
教安心現推辦之 [ 學校保險 ] 計劃早巳考慮過上述情況,並特別研制一份完全合適學校用途的保險。在投保時亦無需特別聲明和安排,一經投保,便得到十全的保障,值得各校長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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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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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蓄意隱瞞資料是違約行為,非常危險的。申報員工薪酬,必須以過 去一年的紀錄作準。蓄意少報,會導致賠償不足的危險。
當然,在受保期間,工資因員工變動或薪酬調整導致與原來申報資料不符,這是另當別論。在做法上,保險公司於續保前派客戶薪酬調整表,讓客戶將最新 狀況填報。保險公司則按情況在保費上多除少補。
又,假若意外賠償發 生在未調整申報員工薪酬以前,保險公司可按如下方式處理賠償:
1. 先確認投保人少報薪酬的情況是否合理。若否,保險公司有權按比例賠償。即:﹝申報薪酬
/實際薪酬﹞X賠償額
2. 若是,保險公司會要求客戶先繳交少報部份的保費差額。繳妥后, 按正常手續辦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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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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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法例精神旨在保障僱員不受僱主的財政狀態和其他因素而得不到 應有的賠償。
但作為僱主,倘有對保單違約行為,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 僱員後向僱主追討損失。
最常見的違約行為有蓄意隱瞞或誤報員工資料, 未有採取合理的預防意外發生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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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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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署的確已代各官津校學生購買意外保險。該項保險,承保了學生在校或參與學校活動期間,遇意外死亡,或殘廢時,得到既定的限額保障。惟學生因意外受傷,其療傷藥費開支,是得不到保障的。
本計劃的目的,正針對目前不足,使學童有更全面的保障。計劃裡的醫療費用保障項目,除承保了學生因意外受傷,就診註冊西醫的費用,亦會賠償就診跌打中醫藥費,事前毋須先往西醫處理或轉介。
投保本計劃期間,倘遇意外,學生除可向教育署的承保公司索償,亦可同時得到本計劃的保障,不存在衝突。
受保人雙重投保,在索償時,眾保險公司將按各自比例賠償的情況,祇合適於財物、責任、和醫療保險中。人身意外保險,不在此範圍。況且,本計劃在設計時,已充份了解各校學生的投保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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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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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相信是混淆了學生意外保險和學校的公共責任保險。
學生意外保險中的利益考慮,是從學生出發。故,學生是受保人而非學校。學生在校或參與學校活動期間,遇意外導致死亡或殘廢或醫藥費用(衹適用於已參加本公司的保險計劃的學校學生),便可得到保障。本項保險並非責任險,故與學生家長向學校索償無關。
至於目前的保障是否足夠,則見人見智。學校若感不足,是可額外投保本計劃的。(請參閱上文)
學校公共責任保險是以學校對外間公共責任的利益出發。投保人是學校。倘學校因意外導致他人 ( 即公眾人仕,不包括教師、職工和承辦人 )財物損失或身體受傷或死亡而遭受其索償,是可起用此本保險保障其利益。
目前,教育署為各津貼學校代購的責任保險,上限為港幣一億元。相信一般情況下,應可足夠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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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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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報」和事無大小都報,聽來的確是校方的兩難。 要解決這兩難,一是溝通;二是醒覺性。
(1) 溝通
學生發生意外後,校方應切有專事人員和機制,處理善後工作,包括急救,申報保險索償,與學生家長聯絡,跟進家長意向,跟進學生康服情況等。
倘做好以上工作,校方不難從開始施行急救療傷到向家長了解學生康服情況的過程中,醒覺出事件會否有機會牽涉索償,從而決定應否申報保險公司。
(2) 醒覺性
從過往處理學校索償的經驗所得,一般學校「遲報」事件,多由醒覺性不高和疏忽漏報引起。 其實,醒覺性是可透過如上述機制提高。 此外,負責這方面工作的人員,亦應得到恰當的工作訓練,如認識學校已購買的保險內容,可保、不保事項,和如何處理申報保險索償手續等。
雖然,保險公司都要求學校,把一些有機會牽涉索償的事件,立刻申報,但並沒有界定時限。一般情況下,除非校方極不合理地「遲報」索償事件,保險公司是不會輕易採用這條文拒絕索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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