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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2022年5月7日或之後發出的保單) | |||||
儘管保單中適用於所有部分的不保事項中第(p)項COVID-19或大流行除外條款的規定,保單已擴展至涵蓋下文第二十部分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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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COVID-19新冠狀病毒病額外保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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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COVID-19 導致的訂金及取消費用1 | $5,000 | |||
受保人因以下情況以致必須取消旅程,其已預繳而不獲退回的訂金或費用可獲賠償。 | |||||
於「旅程前保障期」* 內 | |||||
• | 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因確診COVID-19死亡或遭受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或 | ||||
• | 受保人被診斷出患有 COVID-19,必須住院接受治療 | ||||
*「旅程前保障期」的定義,請參閱「注意事項」第4點 | |||||
20.2 | COVID-19 導致的縮短旅程1 | $5,000 | |||
受保人因以下情況以致必須提早結束旅程直接返港,其額外旅費及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可獲賠償。 | |||||
• | 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在旅程中因確診COVID-19死亡或遭受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或 | ||||
• | 受保人在旅程中被診斷出患有 COVID-19並且在海外期間必須被限制在醫院 | ||||
20.3 | COVID-19 導致缺席重點旅遊項目 | $3,000 | |||
受保人因上述第20.1和20.2部分載明的承保事故而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以致缺席海外重點旅遊項目,如體育、音樂或娛樂活動,受保人預繳而不可退回的門票費用,可獲賠償。 | |||||
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依據第20.1或20.2部分及第20.3部分提出索償。 | |||||
20.4 | 在海外因COVID-19 導致的醫療費用2 | $5,000 | |||
賠償受保人在海外旅程中確診及診治COVID-19疾病引致的醫療費用 | |||||
20.5 | 在香港隔離期間因COVID-19導致的醫療費用2 | $5,000 | |||
賠償受保人從海外返港後三個月內,在香港診治COVID-19引致的醫療費用,惟受保人必須是回港後在香港政府强制隔離期間確診 COVID-19。 | |||||
備註 | 1: | 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必須已完成香港政府規定的疫苗接種要求或有不適合接種疫苗的 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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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保人必須已完成香港政府規定的疫苗接種要求或有不適合接種疫苗的證明。 | |
此小冊子乃資料摘要,僅供參考之用,有關詳盡之保障範圍及條款,概以英文保單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