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此小冊子乃資料摘要,僅供參考之用,有關詳盡之保障範圍及條款,概以英文保單為準。 | |||
![]() |
|||
---|---|---|---|
第一部分 醫療及其他費用 | ![]() |
||
1.1. | 醫療費用 |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病或意外受傷而需接受醫療, | |||
住院及外科手術之有關費用。包括: | |||
1.1.1. | 在海外診治的醫療費用 | $1,000,000 | |
1.1.2. | 在海外診治的中醫、針灸及跌打治療費用 | $4,000 (每日每次$200) |
|
1.1.3. | 回港後三個月內跟進覆診的醫療費用 | ||
(其中包括回港後跟進覆診之中醫、針灸及跌打治療的費用 | |||
(每日每次港幣200元, 最高限額港幣4,000元)) | |||
· 意外損傷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未用餘額的100% | ||
· 疾病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未用餘額的10% | ||
1.1.4. | 創傷治療 | $15,000 (每次$1,500) | |
1.1.5. | 在海外尋找醫院的交通費 | $500 | |
1.2. | 其他費用 | ||
1.2.1. | 緊急醫療撤離 | 實際費用 | |
1.2.2. | 醫療護送返港 | 實際費用 | |
1.2.3. | 遺體運返 | 實際費用 | |
1.2.4. | 入院按金保證 | $5,000美元 | |
1.2.5. | 家屬探望 | ||
- 來回經濟客位機票一張,及 | 實際費用 | ||
- 由此引致的住宿費用 | $10,000 (每日$2,000) | ||
1.2.6. | 護送同行子女 | 實際費用 | |
1.2.7. | 二十四小時旅遊支援熱線 | 已包括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1,000,000 | ||
第二部分 私家看護費用 |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因病或意外受傷而須於海外住院,經醫生建議僱用之私家看護費用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5,000 | ||
第三部分 住院津貼 | |||
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病或意外受傷而須於海外住院,可獲住院現金津貼 | 每日$500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10,000 | ||
第四部分 身故恩恤金 | |||
受保人在旅程中因感染突發之疾病而引致死亡,其遺產繼承人可獲身故恩恤金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20,000 | ||
第五部分 個人人身意外 | |||
賠償受保人於旅程中遭遇意外(包括恐怖主義活動)而引致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涉及使用核武器或裝置、核能、任何放射性、化學性或生物試劑的恐怖主義活動除外) |
|||
適用於18 歲至75歲的受保人 (以保單起保日期計算) | |||
5.1. | 意外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 $1,000,000 | |
5.2. | 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搶劫期間意外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 $1,500,000 | |
5.3. | 燒傷保障 (二級及三級燒傷) | $300,000 | |
適用於 17歲或以下或 76 歲或以上的受保人(以保單起保日期計算) | |||
5.1. | 意外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 $500,000 | |
5.2. | 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搶劫期間意外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 不適用 | |
5.3. | 燒傷保障 (二級及三級燒傷) | $150,000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
適用於18 歲至75歲的受保人 | $1,500,000 | ||
適用於 17歲或以下或 76 歲或以上的受保人 | $500,000 | ||
第六部分 殮葬費用 | |||
賠償受保人在旅程中因意外死亡而引致在香港的殮葬費用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20,000 | ||
第七部分 個人責任 |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意外引致他人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或損毀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2,000,000 | ||
第八部分 訂金及取消費用 | |||
8.1 | 受保人因以下情況以致不能按原定計劃出發旅遊,其已預繳而 不獲退回的訂金或旅費可獲賠償。 |
$40,000 | |
於「旅程前保障期」* 內: • 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遭受「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3 或死亡 • 受保人其居住於香港的生意合夥人死亡 • 受保人被傳召作證人或出任陪審員 • 受保人感染或被懷疑感染指定疾病而被頒令強制隔離 |
|||
在繳付旅程訂金及保單簽發後: • 旅遊目的地被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而受保人於出發前7日內及 在紅色或黑色警示生效期間取消旅程 |
|||
因紅色警示而必須取消旅程最高可獲賠償相關旅程費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而因黑色警示而必須取消旅程最高可獲全數賠償相關旅程費用損失。 | |||
8.2 | 因旅遊目的地爆發自然災難以致原定啟程時間連續延誤最少12小時而決定取消旅程,其已預繳而不獲退回的訂金或旅費可獲賠償。 (不可就同一自然災難同時依據第八部分 8.2 項及第十二部份作出索償) |
$3,000 | |
同一旅程只可索償上述 8.1 或 8.2 其中一項 | |||
*「旅程前保障期」的定義,請參閱「注意事項」第4點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40,000 | ||
第九部分 縮短旅程 | |||
受保人因以下情況以致必須提早結束旅程直接返港,其額外旅費及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可獲賠償。 | |||
• 於旅程期間,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遭受嚴重損傷或 嚴重疾 病3 或死亡 • 受保人其居住於香港的生意合夥人死亡 • 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感染或被懷疑感染指定疾病而被頒令強制隔 離以致被迫直接返港 • 旅遊目的地爆發自然災難 • 旅遊目的地被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必須於旅程期間發出) |
|||
因紅色警示而必須提早結束旅程最高可獲賠償相關旅遊及/或住宿費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而因黑色警示而必須取消旅程最高可獲全數賠償相關旅遊及/或住宿費用損失。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40,000 | ||
第十部分 行李及個人物品損失 | |||
受保人之行李或個人物品,包括在海外購買的物品,若因意外、盜竊、搶劫或於酒店或承運機構保管期間而導致損失,將獲得賠償。 | |||
• 任何一件、一對或組合的筆記本電腦或手提電話,包括配件 (每名受保人只限每樣各一件) |
$3,000 | ||
• 任何一件、一對或組合的其他行李或個人物品 | $5,000 | ||
• 所有攝影、電子、音頻和/或視頻設備的總限額 |
$10,000 | ||
不得就同一物品同時依據第十及第十一部分提出索償。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20,000 | ||
第十一部分 行李延誤 | |||
受保人在扺達海外目的地後,因航空公司誤送行李以致延誤超過連續8小時的現金津貼 不得就同一物品同時依據第十及第十一部分提出索償。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1,000 | ||
第十二部分 旅程延誤 | |||
受保人乘搭之航機或客輪,如因受自然災難、惡劣天氣、航機或客輪的機械故障或僱員罷工影響而延誤原定啟程時間超過連續6小時,將獲得賠償。 | |||
12.1 | 每連續 6 小時的旅程延誤現金津貼;或 | $300 | |
12.2 | 額外的住宿和旅行費用 | $3,000 | |
不得就同一自然災難同時依據第八部分8.2項及第十二部分提出索償。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3,000 | ||
第十三部分 個人金錢 | |||
13.1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意外或盜竊引致現金及旅行支票等的損失。 | $3,000 | |
13.2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意外遺失信用卡因而導致信 用卡被盜用所引致的金錢損失。2 |
$5,000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5,000 | ||
第十四部分 飛機騎劫 | |||
如受保人因乘坐之飛機被騎劫而導致行程延誤達12小時後,其後每天可獲賠償。 | |||
飛機騎劫 (每天) | $3,000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30,000 | ||
第十五部分 旅行證件 | |||
15.1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因遺失、被盜或損毀而需更換香港身分證、信用卡、駕駛執照、回鄉證、簽證或護照的費用。包括額外的交通和住宿費用;或 | $10,000 | |
15.2 | 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因遺失主要旅遊證件而未能完成旅程,可獲緊急現金津貼。 | $5,000 (每日$500)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10,000 | ||
第十六部分 租車自負額2 | |||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租用的車輛,因意外損失或損毀,按租車協議及相關的汽車保險單的條款需承擔的自負額。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5,000 | ||
第十七部分 缺席重點旅遊項目 | |||
受保人因上述第八和第九部分載明的承保事故而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以致缺席海外重點旅遊項目,如體育、音樂或娛樂活動,受保人預繳而不可退回的門票費用,可獲賠償。 | |||
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依據第八或九部分及第十七部分提出索償。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3,000 | ||
第十八部分 信用卡保障2 | |||
賠償受保人於旅程期間因意外身故,其信用卡於旅程中購物之結欠。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30,000 | ||
第十九部分 家居物品保障 | |||
賠償受保人於旅程期間,其香港居所遭爆竊而引致的家居財物損失或損壞 | |||
任何一件、一對或組合的家居物品 | $5,000 | ||
本部分最高賠償額 | $30,000 | ||
1. | 17歲或以下受保人的最高保障為受保限額的50%。 |
2. | 不適用於 17 歲或以下的受保人。 |
3. | 「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指需要由註冊醫生治療並經該註冊醫生證明對生命構成危險和/或必須被限制於醫院且不適宜旅遊或不適宜繼續受保旅程的損傷或疾病。當受保人的親屬發生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時,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是指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並由註冊醫生證明對生命有危險,並導致受保人中止或取消受保旅程的損傷或疾病。 |